案例解析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 案例解析
旅行服务合同被转让,游客到底该不该认?
来源:www.sxpuhui.cn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9日
案 情 再 现

张女士与A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意采用拼团方式赴泰国旅游。出行前,A旅行社在未告知张女士的情况下与B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A旅行社将本次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托给B旅行社接待,同时,A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至B旅行社。

不久,张女士随B旅行社在泰国旅游,乘坐皮筏艇时,张女士询问可否坐在船头时,导游回答可以。后因风浪较大,皮筏艇发生剧烈颠簸致张女士受伤,医疗费用2000元。

张女士与A旅行社协商未果,将A旅行社和B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A旅行社则辩称本次的旅游团队已经委托给B旅行社,出现事故应当由B旅行社承担责任。

法 院 观 点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A旅行社与张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A旅行社与B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合法有效。但A旅行与B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未征得张女士同意。因此两家旅行社之间关于责任义务的转移不能对抗张女士与A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定,张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可以依据《旅游合同》向A旅行社维权或者要求A旅行社与B旅行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由A和B旅行社承担张女士的医疗费。

律 师 说 法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空前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理论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此现象被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目前,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主要体现是在租赁权对抗物权、委托代理关系披露制度、债的保全制度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方面。

但是,合同相对性是必须坚持的原则,突破毕竟属于例外。因此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必须有一定限度,否则就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和法律关系的混乱。只有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具体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满足各个要件时,才可以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

法 律 规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