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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权债务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www.sxpuhui.cn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我国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上,采取了非常灵活的方式,从尊重当事人意思出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兴平离婚债权债务纠纷


【案例】

桃源镇原告邓某与被告胡某在1989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并于同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育,1996年收养了一子邓某秦。2006年第一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8月,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在征询被告意见后,判决准予离婚。     

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来一直住在邓某父亲生前所建的桃源龙都观溪村191号(混合性结构一层砖房)。多年来,曾创下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装修过现住房费用3000元。(二)建了座落在桃源镇龙都观溪村的猪舍200平方米(已很残旧,现值300元)。(三)购得宅基地500平方米,未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价值1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有:2007年10月22日借胡某香(胡某姐姐)10000元用作妇科疾病手术费。     

一向好为人媳遵守妇道的胡某,在邓某第一次起诉法院后,即(2007年)上访镇妇联,请求妇联介入此案,并要求法院支持她的以下主张:(一)、做了手术后再谈离婚,原告要付按金。(二)、500平方米宅基地、儿子判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全部抚养费5万元。(三)、离婚后要有住房居住,并赔偿18年辛勤付出和所收精神打击等生活费6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后,通过联合妇联等部门多次调查了解,结合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两次判决如下:     

2006年第一次起诉法院认为:当前应是双方和好的最好机会,不支持两人离婚。     

2008年6月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后收养的儿子邓兆秦由原告抚养至长大,并由邓英长负担其抚养费,长大后随父随母尤其选择。(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生活用品如:煤气炉一个,煤气煲一个,煤气瓶一个等一批。2、座落于桃源观溪村猪舍200平方米。归被告胡某所有。3、曾装修过的现住房子费用3000元,各出1500元。四、原告给付20000元被告作离婚后生活帮助(同时不再作住房补偿)。五、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胡某10000元手术费,原、被告各付责偿还5000元。


【酸甜法务分析】     

我国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的设计上,采取了非常灵活的方式,从尊重当事人意思出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同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是家庭的重要财产,是家庭生活的中心,但在财产问题上,在很多人心目中,还存在误区。认为个人婚前住房等贵重生活用品,在夫妻生活八年之后,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出台后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现住的房子(座落于桃源镇龙都观溪村191号的混合结构一层砖房)。原告的父亲建于1988年,是原、被告结婚前建的,故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酸甜法务提醒】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遵循5项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二)、依法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三)、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五)、尊重当事人意志原则。 这样对处分好离婚案件中夫妻的债权债务,以及把握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分割会起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电话咨询兴平普惠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